臺灣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2-2 條

  •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述規定訂定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應自行檢測其資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主管機關目前為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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